(2014)熟兴执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莉与苏州渤海旅行社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莉,苏州渤海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兴执字第00530号申请执行人张莉。被执行人苏州渤海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塔后街6号楼21号。法定代表人时建良。张莉与苏州渤海旅行社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4)第12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苏州渤海旅行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莉工资人民币52747元。因苏州渤海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苏州渤海旅行社有限公司已歇业,其在农业银行常熟市支行内有20万元保证金,本院予以冻结。因该保证金必须在被执行人的从业资质被吊销后才能提取,故常熟市旅游局正在对被执行人的从业资质进行审查,目前尚未作出是否吊销其从业资质的决定。除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又暂时无法划拨被执行人的20万元保证金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兴执字第005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俊峰审 判 员 刘允枫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怡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