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额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朝勒门与何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勒门,何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额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朝勒门,女,1962年5月1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被执行人何莉,女,1981年2月1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2014)额民一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何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莉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何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办理被执行人何莉所有的位于额济纳旗的房产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巴图达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 西 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