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少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少民初字第433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郭忠建、姜薇霞,山东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希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