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衡阳湘剧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湘剧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衡阳湘剧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原衡阳市湘剧团),法定代表人阳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朱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某某在2014年10月28日前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朱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衡阳湘剧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金324000元,拖欠的房屋租金利息19056.28元,本案受理费6119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执行费5175元,合计356852.28元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本市高新区白云路58号幸福家园E栋705、805房屋的冻结,并同意被执行人朱某某先偿还10万元,余款每月偿还2万元至2015年12月底全部还清。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文建林执行员 杨 剑执行员 周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厉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