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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厦门市煜荣实业有限公司、本溪泓晟兴铁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市煜荣实业有限公司,本溪泓晟兴铁业有限公司,本溪华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催字第13号申请人厦门市煜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孙坂北路800号科技楼639室。法定代表人漆晓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长等,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报人本溪泓晟兴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桥头镇岭下村。组织机构代码:57721059-8。法定代表人郑清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小珲,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报人本溪华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振武街5栋2层3单元4号。组织机构代码:09196729-1。法定代表人姜明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小珲,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人厦门市煜荣实业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四张(票号分别为31000051237402xx、31000051237402xx、3100005123740xxx、31000051237402xx),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八十九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本溪泓晟兴铁业有限公司、本溪华圣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4500元,由申请人厦门市煜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玉婷审 判 员  黄旭光代理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虹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