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陈某某、杨某某与李某某、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龙某某,李某某,苏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申字第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陈某甲,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身份证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陈某乙,男,200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身份证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杨某某,男,195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身份证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龙某某,女,195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身份证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某某,女,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身份证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苏某某,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支公司,住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刘传友。申请再审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龙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苏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新都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1年8月16日收到本院作出的(2011)新都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4年8月26日首次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基于申请人首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时间为2014年8月26日这一事实,申请人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期限。综上,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龙某某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龙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家平代理审判员 蒋园园人民陪审员 幸洪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游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