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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执民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施金勇与浙江田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施金勇与被执行人浙江田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湖长泗商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施金勇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田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暂予程序终结,待有财产可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长执民字第11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有可恢复执行情形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振宇审判员  姒国俊审判员  付小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俞俊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