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熊家辉与李开明,温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家辉,李开明,温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1288号原告熊家辉,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开明,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温志敏,女,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家辉诉被告李开明、温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家辉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家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熊家辉负担。审判员 江陆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小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