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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徐道虎与深圳市皇轩假日饮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徐道虎,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皇轩假日饮食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徐道虎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皇轩假日饮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西劳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道虎申请再审称:2012年12月12日,申请人在离开原工作单位深圳市皇轩假日饮食有限公司后去找工作未成,下午回深圳市皇轩假日饮食有限公司的人事部要求重新入职工作,公司人事部陶经理表示同意,要申请人填了《入职申请表》,并安排从事保洁工作,未签劳动合同,但公司替申请人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足以证明申请人重新入职深圳市皇轩假日饮食有限公司。要求立案再审,撤销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西劳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改判由深圳市皇轩假日饮食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月11日至2月2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徐道虎是否在2012年12月12日重新入职深圳市皇轩假日饮食有限公司。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认为徐道虎提出的重新入职的主张不成立,理由如下:一、徐道虎与深圳市皇轩假日饮食有限公司在2012年5月12日至12月11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该期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劳动仲裁后向法院起诉,并经历了一审、二审,时间跨度较长,这期间徐道虎均没有提及重新入职深圳市皇轩假日饮食有限公司并主张相应的权益。按徐道虎的说法,深圳市皇轩假日饮食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1日刚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第二天即12月12日下午又重新让其入职,这显然与日常生活常理相悖。二、徐道虎提交的能证明其重新入职深圳市皇轩假日饮食有限公司的唯一证据是公司于2012年8月至2013年2月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由于办理社会保险的滞后性及用人单位办理工作的不及时性,不能仅凭社会保险的购买记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判定徐道虎是否重新入职,还应看其是否在公司上班,是否实际提供劳务,是否实际领取劳动报酬等。鉴于徐道虎未能提交上述相关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徐道虎关于2012年12月12日重新入职深圳市皇轩假日饮食有限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处理并无不当。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徐道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道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丘庆均审 判 员  黄爱斌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旭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