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行监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俎东全与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再审审查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济行监字第66号俎东全:你因与被申请人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济行终字第292号行政判决,以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改判为申请再审的理由,要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本案中,你于2014年4月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材料,被申请人称其于2014年4月8日收到该材料,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于2014年4月18日向你送达。被申请人的处理时限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但并未对你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影响,可以视为行政程序瑕疵,该瑕疵不足以导致被诉行政行为被撤销。另根据上述规定,你的投诉,只要不符合“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条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而不是仅指对用人单位不予行政处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