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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刑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运平抢劫、陈晓古、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运平,陆晓古,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刑二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运平,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9月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1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陆晓古,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9月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某,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运平犯抢劫罪,指控被告人陆晓古、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运平、陆晓古、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黄运平、陆晓古、蒋某某一同从耒阳乘坐中巴车到衡阳市伺机扒窃。当天下午16时许,被告人黄运平、陆晓古、蒋某某乘坐中巴车返回耒阳途中,被告人黄运平扒窃了邻坐的被害人贺某某给其妻治病的医疗费5500元。被告人黄运平、陆晓古、蒋某某在耒阳市永济五里牌路口下车,贺某某当时发现失窃,追上去扯住被告人黄运平不放。被告人黄运平从口袋里拿了1900元钱给贺某某,但贺仍不松手,被告人黄运平就将贺某某的手反扣至其背部,在贺某某的左小腿上踢了一脚,将其推开后,与被告人陆晓古、蒋某某逃离了现场。后在围观群众建议下,贺某某在一辆面包车上再次揪住了被告人黄运平、陆晓古、蒋某某。下车后,被告人陆晓古、蒋某某趁乱逃离现场。被告人黄运平被抓后,再次从口袋里拿了1300元钱给贺某某。耒阳市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黄运平抓获。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陆晓古、蒋某某在耒阳市神农广场被耒阳市公安局巡逻民警抓获。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黄运平、陆晓古、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谢某某、刘某某、柳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赃物指认照片及被害人被扯坏衣服的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运平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陆晓古、蒋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运平系主犯,被告人陆晓古、蒋某某系从犯;被告人黄运平、陆晓古系累犯。建议对被告人黄运平在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金量刑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陆晓古在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运平辩解称,被告人黄运平没有打人,实际盗窃的人民币是3200元。被告人黄运平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8时许,被告人黄运平、陆晓古、蒋某某一同从耒阳乘坐中巴车到衡阳市伺机在车上扒窃。当天下午16时许,被告人黄运平、陆晓古、蒋某某乘坐中巴车返回耒阳。途中,被告人黄运平用剃须刀片割破邻坐的被害人贺某某的口袋,扒走贺某某给其妻治病的医疗费3200元。被告人黄运平、陆晓古、蒋某某在耒阳市永济五里牌路口下车时,贺某某发现失窃,追上去扯住被告人黄运平不放。见此情形,被告人黄运平从口袋里拿了1900元钱给贺某某,但贺某某仍不肯松手,被告人黄运平就将贺某某的手反扣至其背部,在贺某某的左小腿上踢了一脚,将其推开后,与被告人陆晓古、蒋某某逃离了现场。在围观群众建议下,贺某某在路上等被告人黄运平、陆晓古、蒋某某,在一辆面包车上再次揪住了被告人黄运平、陆晓古、蒋某某。下车后,被告人陆晓古、蒋某某趁乱逃离现场。被告人黄运平被抓后,再次从口袋里拿了1300钱给贺某某。耒阳市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黄运平抓获。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陆晓古、蒋某某在耒阳市神农广场被耒阳市公安局巡逻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黄运平、陆晓古、蒋某某的亲属按被害人的要求另退还了被害人贺某某人民币2300元,并赔偿了被害人贺某某手受伤的医疗费1500元。另查明,被告人黄运平2010年9月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0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陆晓古2010年9月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黄运平、陆晓古、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盗窃过程及盗窃后被害人贺某某抓住被告人黄运平索要被盗钱财,被告人黄运平就将贺某某的手反扣至其背部及返还被害人人民币3200元的过程。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盗过程及被盗后被害人贺某某抓住被告人黄运平索要被盗钱财,被告人黄运平就将贺某某的手反扣至其背部及后来被告人黄运平返还被害人人民币3200元的过程。证人谢某某、刘某某、柳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贺某某被盗过程及被盗后被害人贺某某抓住被告人黄运平索要被盗钱财,被告人黄运平就将贺某某的手反扣至其背部在贺某某的左小腿上踢了一脚,后来被告人黄运平返还被害人人民币3200元的过程。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黄运平、陆晓古曾经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及释放情况。赃物指认照片及被害人被扯坏衣服的照片,证实被盗赃物及被害人衣服被扯坏的情况。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运平、陆晓古、蒋某某均系被抓获归案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运平、陆晓古、蒋某某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运平、陆晓古、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黄运平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陆晓古、蒋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运平犯抢劫罪,指控被告人陆晓古、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运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陆晓古、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黄运平、陆晓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运平提出被害人贺某某抓住时,被告人黄运平没有将贺某某的手反扣至其背部,没有踢被害人,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黄运平提出盗窃的人民币是3200元,不是被害人陈述的5500元,因当时被害人抓住被告人黄运平不能脱身,被告人黄运平也只能拿出3200元,后来被害人将被告人交给公安机关,也没有从被告人身上搜出赃款,且无证据证明被告人黄运平将盗窃的赃款交给了他人,因此,被告人黄运平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陆晓古、蒋某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运平、陆晓古、蒋某某亲属按被害人的要求又退还了人民币2300元,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黄运平、陆晓古予以从重处罚,对被告人蒋某某予以从轻处罚。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黄运平的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陆晓古、蒋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运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被告人陆晓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刘宝钧人民陪审员  谢丰华人民陪审员  黄 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资 欢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1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