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与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李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9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郑州市郑汴路138号。负责人张青峰,行长。委托代理人魏晔、刘江海,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诉被告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已履行为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9元,减半收取27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赵为民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世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