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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成建承诉被告任永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建承,任永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成建承,男。被告任永合,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建承诉被告任永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建承以其与被告任永合已私下协商处理好为由,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永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建承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永合的起诉,该撤诉申请是原告成建承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建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成建承承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