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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立民终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苏吉军与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苏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立民终字第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张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春红,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吉军,系泊头市。委托代理人:常勇,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4)泊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查期间,原审原告苏吉军、原审被告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新疆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南、于杰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管辖问题应在一审法院对原告被告申请追加的被告的事项处理完毕后,重新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4)泊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裁定;二、发回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审判长  孙世刚审判员  李悦萍审判员  倪忠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