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一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311号原告:韩某某,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珲春市。被告:金某某,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与上同。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阿丽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