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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一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311号原告:韩某某,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珲春市。被告:金某某,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与上同。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阿丽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