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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涟执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朱文轩与马君亚、吴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轩,马君亚,吴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2122号申请执行人朱文轩,居民。被执行人马君亚,居民。被执行人吴立华。朱文轩与马君亚、吴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涟梁民初字第0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吴立华应归还朱文轩借款57500元,马君亚负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620元由吴立华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立华有多起案件在本院执行未果,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马君亚系涟水县前进镇政府聘用人员,其工资账户已经被本院冻结,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涟梁民初字第04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剑执行员 潘 辉执行员 薛玉春,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 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