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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小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春阁与李文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春阁,李文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小字第45号原告:王春阁,女,生于1956年12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李文锁,男,现年约52岁,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阁与被告李文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阁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未提交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汉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君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