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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鲁广明与刘长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广明,刘长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68号原告鲁广明,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长河,曾用名刘建有,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鲁广明与被告刘长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本院按照被告户籍所在地无法找到被告刘长河。原告亦表示被告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长期在安阳居住,但却不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信息,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鲁广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审 判 长  陈常义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人民陪审员  乔彦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淑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