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知民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泰丰智晟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丰智晟集团有限公司都行商城市场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泰丰智晟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丰智晟集团有限公司都行商城市场,邹培丰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知民初字第0008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勇,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泰丰智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99号。法定代表人宋长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清明,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贾振蓉,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泰丰智晟集团有限公司都行商城市场,住所天津市红桥区大胡同天津都行商城。法定代表人王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清明,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贾振蓉,该公司职员。被告邹培丰,天津都行商城一楼金区二大街18、19号;一楼金区三大街3。委托代理人季连华(与被告邹培丰为亲属关系),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泰丰智晟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丰智晟集团有限公司都行商城市场及邹培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全部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悦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卢凤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晋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