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商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瞿激杨与戚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激杨,戚林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403号原告:瞿激杨。委托代理人:陈坚、奚筱岑,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林友。委托代理人:钟永其,平湖市新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激杨与被告戚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瞿激杨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瞿激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瞿激杨负担。审判员 林金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