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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邓宗勇与贵阳市云岩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贵阳市云岩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宗勇,贵阳市云岩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贵阳市云岩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226号原告邓宗勇,男,生于1984年10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贵阳市云岩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贵阳市阳市环城北路113号。法定代表人刘跃筑。被告贵阳市云岩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蔡家街39号3楼2号。负责人吴坤涵。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宗勇与被告贵阳市云岩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贵阳市云岩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宗勇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123元,减半收取1061.50元,由原告邓宗勇承担。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利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