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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462号原告潘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牟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桑大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