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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叶民初字第04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宏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孙宏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叶民初字第04145号原告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被告孙宏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宏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准备另行主张为由,自愿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学礁审 判 员  王惠芳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雪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