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泽林与王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林,王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温文商初字第255号原告:王泽林。委托代理人:赵国柱,浙江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伟。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泽林诉被告王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志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茂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