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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红梅申请执行菅宝平、郝永强、周海文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梅,菅宝平,郝永强,周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070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梅,女,汉族,36岁。被执行人菅宝平(曾用名菅保平),男,汉族,43岁。被执行人郝永强,男,汉族,35岁。被执行人周海文,男,汉族,38岁申请执行人王红梅与被执行人菅宝平、郝永强、周海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64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郝永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已被我院(2014)东民初字第6474号以及(2014)东民初字第6474(续)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现需扣划该笔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郝永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的冻结;二、依法��拨被执行人郝永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内的存款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营业部,账号:91500901000030890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代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