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特确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褚孝潘、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褚孝潘,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特确字第186号申请人褚孝潘。委托代理人刘双燕,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曾用名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东路北20号工行火车站支行办公楼五楼。负责人蔺秋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全利,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申请人褚孝潘、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保险纠纷,于2015年4月27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支付褚孝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万元,于2015年5月23日前付清;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秦海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利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