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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00161号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2015年4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公诉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1日依法公开开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兵、王塞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X与被害人张XX因琐事产生矛盾后,王X、“丁宝才”、“小凤子”(二人真实身份不详)三人与张XX先后到辽阳市白塔区□□□□小区保安室内,王X、“丁宝才”二人与张XX发生厮打,王X持刀将张XX面部砍伤。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XX的损伤程度:(一)面部创口为轻伤一级;(二)右颧骨骨折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X主动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X与邻居张XX在麻将馆打麻将时产生矛盾并厮打,后王X找来朋友“丁宝才”、“小凤子”(二人真实身份不详),三人与张XX先后来到辽阳市白塔区□□□□小区保安室内解决矛盾时,王X与张XX又发生厮打,王X持刀将张XX面部砍伤。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XX的损伤程度:(一)面部创口为轻伤一级;(二)右颧骨骨折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X在家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被告人王X与被害人张XX达成和解协议,张XX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人刘XX、刘XX、周XX的证言,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和解协议、收条,照片,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面部二处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王X与邻居发生矛盾后纠集他人帮忙,并持刀致被害人面部两处轻伤,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经辽阳市社区矫正中心调查:王X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综上,根据本案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高俊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桂霞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