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邯县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邯郸市友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玉生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友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玉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538号申请人邯郸市友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县东柳西街2号。法定代表人:李宪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陈玉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邯郸市友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玉生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邯郸市友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邯郸市友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之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牛少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