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某凤与李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凤,李万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敖民初字第2086号原告刘金凤,女,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李万东,男,4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敖汉旗。原告刘金凤诉被告李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给付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利息7200元,合计172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金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万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基于原告陈述及其所举证据,能够证明下列事项:一、被告借款数额:10000元。二、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合同:未签订。三、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据或欠据:被告李万东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欠据中注明“今欠到人民币壹万元整(刘金凤),¥10000元,欠款人:李万东,2014年5月2日至2014年12月30日付清,(原有壹万圆欠据作废)”。四、双方是否约定还款期限:2014年5月2日至2014年12月30日付清。五、双方对利息如何约定:原告称口头约定月利率12‰。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5.6%。六、是否存在保证或担保事项:未约定。七、被告借款后偿还本金数额及利息数额:未偿还。判决结果被告李万东从原告刘金凤处借款10000元属实,被告应负偿还义务;关于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借据中未注明利息,应视为未约定利息,且因借据中注明还款时间,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万东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金凤款1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利息1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被告李万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庆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