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立终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孙志林与蔺彦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志林,蔺彦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立终字第00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志林委托代理人高银,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蔺彦龙委托代理人:陈泓,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志林与被上诉人蔺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驳回孙志林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孙志林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孙志林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安塞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应由上诉人孙志林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另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延安中院管辖。被上诉人蔺彦龙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孙志林的住所地在陕西省安塞县真武洞镇居委会真武洞后街税务局家属楼一单元402室,且其原是安塞县地税局公职人员,2014年6月20日提交的《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至诉讼时未连续满一年,故其经常居住地应在陕西省安塞县。孙志林提交的东尚小区物业客服中心出具的“孙志林已经入住东尚小区”的证据,只能证明孙志林在西安市新城区还有一处住所,不能说明该处系其经常居住地。故孙志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瑞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