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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柏冬诉王伟旗 时俊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冬,王伟旗,时俊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柏冬。被执行人王伟旗。被执行人时俊琴本院在执行柏冬诉王伟旗、时俊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柏冬申请到齐市建华法院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2条的规定终结(2014)龙商初字第507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立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