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袁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初字第233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苏联生,桂林市名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农民。原告陈某诉被告袁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其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诉权处分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袁于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欧阳小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