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执字第00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薛某甲与薛某乙抚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甲,薛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0423-1号申请执行人薛某甲,女,汉族。被执行人薛某乙,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薛某甲与被执行人薛某乙抚养纠纷一案,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户民初字第00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给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案件款48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薛玲玲已履行了该给付义务,现申请人亦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09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12年6月至2014年6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