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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培苗与张群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培苗,张群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1901号原告:孙培苗。委托代理人:姚启和。被告:张群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培苗与被告张群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孙培苗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