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桥与应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桥,应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393号原告:张桥。被告:应永平。原告张桥为与被告应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000元并自2015年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一倍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永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应永平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1月23日向原告借款8000元,约定于2015年过年前还3000元,年后还500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永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桥借款8000元并自2015年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倍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应永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