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与陈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陈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505号原告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发展大道41-1号。法定代表人霍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光清、敏愚,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起诉的被告与实际业主不符,原告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德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