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密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潘丽华申请执行希安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丽华,马希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潘丽华,女。被执行人马希安,男。潘丽华与马希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密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希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潘丽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马希安给付欠款5.1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希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因申请执行人潘丽华未能提供马希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信息,均未发现马希安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潘丽华已明确表示待确定马希安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经潘丽华同意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马希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潘丽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马希安新的财产线索,潘丽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法执字第1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明珠审 判 员  吕国祥代理审判员  卢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增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