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岩诉被告沈阳煤业(集团)煤矸石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沈阳煤业(集团)煤矸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2334号原告王岩。委托代理人郑洁,系辽宁圣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煤业(集团)煤矸石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德庆,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岩诉被告沈阳煤业(集团)煤矸石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岩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文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艳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