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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岩诉被告沈阳煤业(集团)煤矸石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沈阳煤业(集团)煤矸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2334号原告王岩。委托代理人郑洁,系辽宁圣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煤业(集团)煤矸石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德庆,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岩诉被告沈阳煤业(集团)煤矸石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岩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文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艳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