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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奚彩云与奚长天、奚京生、奚北生、王荣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彩云,奚长天,奚京生,奚北生,王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770号申请执行人奚彩云,女,1963年6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奚长天,男,1947年10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奚京生,男,1957年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奚北生,男,1952年7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荣华,女,1928年4月18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奚长天、奚北生、奚京生、王荣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东海与被执行人王荣华所有的位于本市团结四村房屋一套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奚彩云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