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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花民二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强与马鞍山市玛姆演艺酒吧、周先宏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马鞍山市玛姆演艺酒吧,周先宏,印治远,陈洁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花民二初字第00420号原告:刘强,男。委托代理人:胡继桃,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玛姆演艺酒吧。法定代表人:周先宏,该独资企业投资人。被告:周先宏。被告:印治远,男。委托代理人:陈激扬,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著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洁,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与被告马鞍山市玛姆演艺酒吧、周先宏、印治远、陈洁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强负担。审 判 长  刘明荣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人民陪审员  杨求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江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