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东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玉春与朱学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春,朱学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春。被执行人朱学才。本院在执行张玉春与朱学才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朱学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春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晨明审判员 沈晓明审判员 刘延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