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刑减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纪钦武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一案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纪钦武
案由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207号罪犯纪钦武。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04月22日作出(2009)榆中法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钦武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又六个月(刑期从2008年11月08日起至2023年05月07日止)。该犯于2013年01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又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09月07日。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纪钦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端正态度,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所犯罪行的严重后果;遵守监规纪律及法律法规,严格约束自身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听讲,成绩优良,踊跃投稿,用自编自导的节目积极参加监狱各种文娱活动;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在缝纫工岗位上,能够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良好的表现得到了监区干警的好评。该犯自2012年11月至2014年12月,计分考核累计得2225.3分,并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积极”二个,以上共计折合“积极”24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纪钦武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纪钦武减刑一年又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榆平代理审判员 尚二平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连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