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与刘忠明、贾丽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刘忠明,贾丽培,贾国亮,杨华,杨世江,巩金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39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路346号。负责人:鹿云,行长。被告:刘忠明。被告:贾丽培。被告:贾国亮。被告:杨华。被告:杨世江。被告:巩金莪。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诉被告刘忠明、贾丽培、贾国亮、杨华、杨世江、巩金莪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财产保全费4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负担。审 判 员 于翠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马清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