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显梅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显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153号申请执行人王显梅,女,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西安市科创路168号西电科技园c座一层。负责人原延会,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显梅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已按生效的(2015)乾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将应付给申请人的案件款10365元给付给申请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巨征兵代理审判员 侯军伟代理审判员 张利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