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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787号原告陈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守君人民陪审员  张西仁人民陪审员  吕书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熙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