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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麻城市闽达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和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121号原告麻城市闽达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人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和中。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城市闽达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和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城市闽达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显宏审 判 员  蔡永光人民陪审员  安小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永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