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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大乃、洪希伦等与韩新华、贺伍鹏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乃,洪希伦,刘贺新,尹回元,韩新华,贺伍鹏,陈禾英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1569号原告李大乃,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洪希伦,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原告刘贺新,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原告尹回元,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伟,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韩新华,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陈亮,湖南省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贺伍鹏,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蔡子飞,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陈禾英,女,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黄曼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李大乃、洪希伦、刘贺新、尹回元与被告韩新华、贺伍鹏、第三人陈禾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大乃、洪希伦、刘贺新、尹回元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新华、贺伍鹏、第三人陈禾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大乃、洪希伦、刘贺新、尹回元撤回对被告韩新华、贺伍鹏、第三人陈禾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80元,减半收取2790元,由四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谢 媚代理审判员 康 莎人民陪审员 苏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玲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