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商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与淄博方基制釉有限公司、山东义德热电燃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淄博煜骏物流信息有限公司,淄博方基制釉有限公司,山东义德热电燃料有限公司,沂水宏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边涛,王晓雪,李永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商初字第97-1号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鲁山路西首路北。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被告:淄博煜骏物流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鲁山路(文化广场东侧)。法定代表人:李永振。被告:淄博方基制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开发区工业园(果里镇官中村南1000米)。法定代表人:徐宁。被告:山东义德热电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朱刘街道山坡村。法定代表人:周钢。被告:沂水宏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院东头乡上岩峪村。法定代表人:郭贵春。被告:边涛。被告:王晓雪。被告:李永振,男,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审理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诉淄博煜骏物流信息有限公司、淄博方基制釉有限公司、山东义德热电燃料有限公司、沂水宏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边涛、王晓雪、李永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于2015年5月11日,以淄博方基制釉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替淄博煜骏物流信息有限公司偿还了欠款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9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倪玲玲代理审判员 宋欣欣代理审判员 田秀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