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XX明申请执行段光芳、夏围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明,段光芳,夏围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XX明,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段光芳(死者夏开明之妻),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夏围城(死者夏开明之子),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商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据XX明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3年2月6日裁定冻结了夏开明身前在商城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交纳的征地款150000元。现被执行人段光芳同意将冻结的征地款15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XX明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段光芳、夏围城所有的原夏开明身前在商城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交纳的征地款150000元。并存入商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户名:商城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北大街支行,账号:10008431809001888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孟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