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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板民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163号原告孙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立明于201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陶亚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琼